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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017版)
总则
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5-2015),制定本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3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2MW/0.5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纳入并网发电厂管理。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细则。
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相关管理细则见《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之后开展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完成并网调试后的当月即开展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
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区域内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依据本细则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管理,定期向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公布考核结果。电网企业根据考核结果,负责对所辖电网内并网运行发电厂考核与补偿结果进行结算。并入地方电网的并网发电厂和自备电厂的补偿与考核结算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并网发电厂和自备电厂应按照要求,将有关数据传送至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考核管理。地方电网应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做好考核及结算工作。
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商并网发电厂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延期执行反事故措施或整改计划,每项按装机容量×0.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项按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的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落实相应措施,按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次按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对于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每次按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影响该电厂的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的规定配合相关电网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并提供事故调查所需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按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运行风险提出发电厂侧风险防控措施要求;并网发电厂应组织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对于未严格执行措施导致相应设备不能正确动作的,按装机容量×1.5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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