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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行政许可证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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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行政许可证制度

城管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城管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是指城管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种程序。 第三条 城管局在作出下列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经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事项。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第五条 听证应当实行告知和公告制度。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城管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临武城管网上公告。 听证权利告知书或者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和理由; (三)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五)组织听证的具体行政机关。 第六条 城管局行政审批办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听证主持人应当由直接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七条 城管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城管局提出听证申请;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内,明确放弃听证的,不再组织听证;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听证期限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消除障碍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城管局决定; (五)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听证要求或者不符合听证受理条件的,城管局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城管局应当自公告报名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确定参加听证的公众代表,并予以公告; (七)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听证;推选有困难的,城管局可以与有关当事人协商确定代表;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听证的,应当向城管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听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城管局应当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实行公告听证的,应当自公告确定公众代表的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九条 城管局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工作人员名单; (三)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四)委托代理人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城管局办公室移送有关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主导听证进程; (二)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三)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四)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听证需要邀请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听证。听证申请人可以提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听证的请求,是否允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员的; (二)与本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承办人员是近亲属的; (三)与本行政许可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翻译人员、应邀参加听证的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城管局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照相。 依法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并请与本次听证无关的人员离开听证会场。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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