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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司法鉴定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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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鉴定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司法鉴定行业执业秩序,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对会员违反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指省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省协会实施惩戒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省协会实施惩戒应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协会对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进行调查时,相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惩戒种类:
(一)训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取消会员资格。
上述惩戒种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省协会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协会给予训诫、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或者冒用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名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擅自在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设立临时办公地点或接待室;
(三)变更名称、住所、资金、负责人、鉴定人及章程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限制或阻止司法鉴定人转机构执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保障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活动的;
(六)利用网络、报刊、媒体及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七)未按规定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的;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组织的关系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十)违反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或者回避规定,或者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一)除法律规定外,以低价竞争承揽业务的;
(十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鉴定服务的;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规范及作业指导书进行鉴定活动的;
(十四)鉴定文书未达到基本规范要求,或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认真、不负责,对鉴定文书审核把关不严,出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或者制定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后未有效运行、没有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的;
(十七)未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档案的;
(十八)因违纪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十九)因过错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司法机关立案或审理判决后,不向省协会书面报告及备案的;
(二十)不履行会员的义务,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二十一)有其他有悖职业道德或者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的;
(二十二)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不予配合的。
(二十三)有其他应当受行业处分的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许可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省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惩戒: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或者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或者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同一性质应予惩戒行为的。
(二)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行业处分行为的;
(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逃避、抵制或者阻挠调查的;
(五)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或者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七)认错态度恶劣或拒不认错的;
(八)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或撤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
第十二条 省协会行业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违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惩戒。
省协会秘书处作为省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行业监督委员会履行惩戒职责。
第十三条 行业监督委员会会同协会秘书处通过下列方式履行惩戒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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