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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支预审查监督问题研究

PAGE 17 -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审查监督问题研究 余 武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意味着包括政府性基金在内的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人大监管视野。素有“第二财政”之称的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部分市县未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或未全额纳入基金预算,导致规模庞大的土地出让收支游离于人大审查监督之外,土地出让违规、违法问题频频发生。本文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依据、现实意义展开分析,探究人大对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开展审查监督的现状、当前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支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人大对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审查监督的对策。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和研究,为开展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土地出让收支 预决算 审查监督 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土地补偿性成本、土地开发性成本和土地净收益等。近年来,全国各地土地出让收入增长迅速, 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比重不断提升。资料显示,2001年—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达9100多亿元,约相当于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35%;2004年土地出让收入近6000亿元,2009年达到1.5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6%左右。[参考文献:[]于猛:《土地财政不可持续》 人民日报 2010 年12月27日]《 HYPERLINK /2013/06/07/753083.html \l # \t _blank 第一财经日报》报道,2008-2012年五年间,地方政府 HYPERLINK /news/03.html \t _blank 土地出让总收入超过11万亿元[[]刘展超、张静:《起底地方卖地纯收益:一笔数万亿元的糊涂帐》 第一财经日报 2013年6月27日A2版]。在一些地方,“土地财政”成了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有的甚至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加强人大对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审查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于猛:《土地财政不可持续》 人民日报 2010 年12月27日 []刘展超、张静:《起底地方卖地纯收益:一笔数万亿元的糊涂帐》 第一财经日报 2013年6月27日A2版 一、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审查和监督财政预决算,是人大发挥监督职权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并将其作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口径预算是指除了公共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这三类预算都应纳入预算管理。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收支都要纳入人大监管视野。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决算审查监督职权;第十九条还规定,预算收入既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和专项收入,还包括其他收入。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土地出让收入纳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当年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第九条规定,除一般预算收支表等预算表格外,基金预算收支表也是提交人大常委会或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2010年9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三十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上述规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开展审查监督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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