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协定(1979-12-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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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简称《关于月球的协定》)   为一系列的防止太空军事化、和平利用太空与太空资源的文件之一。 1979年12月5日由第34届联合国大会未经投票通过。协定包括序言和21项条款,内容涉及探索和利用月球,自由进行科学研究,矿物样品的取样和保护,设立月球登陆基地以及向月球发射航行站等问题。   协定宣布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月球不得由任何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已有”。“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从事任何其他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均在禁止之列。”“禁止在月球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御工事,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举行军事演习。”协定规定“月球应供全体缔约国专为和平目的而加以利用,”并强调,“月球的探索和利用应是全体人类之事,并应为一切国家谋福利,不问它们的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   本协定各缔约国,   注意到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方面所获得的成就,   认识到构成地球的天然卫星的月球在探索外层空间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   决心在平等基础上促成各国在探索和利用月球和其他天体方面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切望不使月球成为国际冲突的场所,   铭记着开发月球和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所可能带来的利益,   回顾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和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考虑到对于此类有关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国际文书的各项条款必须参照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的继续进展,加以阐释和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1.本协定内关于月球的条款也适用于太阳系内地球以外的其他天体,但如任何此类天体已有现已生效的特别法律规则,则不在此限。   2.为了本协定的目的,“月球”一词包括环绕月球的轨道或其他飞向或飞绕月球的轨道。   3.本协定不适用于循自然方式到达地球表面的地球外物质。 第2条   月球上的一切活动,包括其探索和利用在内,应按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考虑到一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顾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促进国际合作与相互谅解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应利益予以进行。 第3条   1.月球应供全体缔约国专为和平目的而加以利用。   2.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从事任何其他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概在禁止之列。利用月球对地球、月球、宇宙飞行器、宇宙飞行器或人造外空物体的人员实施任何此类行为或从事任何此类威胁,也应同样禁止。   3.缔约各国不得在环绕月球的轨道上或飞向或飞绕月球的轨道上,放置载有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或在月球上或月球内放置或使用此类武器。   4.禁止在月球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御工事,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举行军事演习。但不禁止为科学研究或为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也不禁止使用为和平探索和利用月球所必要的任何装备或设备。 第4条   1.月球的探索和利用应是全体人类的事情并应为一切国家谋福利,不问它们的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应依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充分注意今世与后代人类的利益、以及提高生活水平与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   2.缔约各国应遵循合作和互助原则从事一切有关探索和利用月球的活动。按照本协定进行的国际合作,应尽量扩大范围,并可在多边基础上、双边基础上、或通过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 第5条   1.缔约各国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尽量将它们在探索和利用月球方面的活动告知联合国秘书长以及公众和国际科学界。每次飞往月球的任务的时间、目的、位置、轨道参数和期间的情报应在发射后立即公布,而关于每次任务的结果,包括科学结果在内的情报则应在完成任务时公布。如果一次飞行任务的期间超过六十天,应将任务进行情况的情报,包括科学结果在内,每隔三十天公布一次。如飞行任务超过六个月,则在六个月以后,只须将这方面的重要补充情报予以公布。   2.如一个缔约国获知另一缔约国计划同时在月球上的同一区域、或环绕月球的同一轨道、或飞向或飞绕月球的同一轨道进行活动时,应立即将其自己进行活动的时间和计划通知该缔约国。   3.缔约各国在进行本协定所规定的活动时,应将其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在内所发现的可能危及人类生命或健康的任何现象以及任何有机生命迹象,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和国际科学界。 第6条   1.所有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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