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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宝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全体学生,其他在我校就读学生违纪,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院根据违纪事实情况,依据本规定中的条款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明显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后再发毕业证。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者;
(四)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
(四)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及以下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协同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吸毒、贩毒有关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做伪证或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策划他人打架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对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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