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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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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发 文 号:皖安监化〔2007〕130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单位(含进出口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批发单位)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控制数量由省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确定,零售经营单位控制数量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县局)确定。
批发单位的批发经营区域范围为其烟花爆竹制品配送储存仓库所在地的县(市)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
第四条 省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
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批发单位新(改、扩)建仓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批发单位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安全条件的审查。
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单位经营和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并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上签署现场审查意见;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到谁经营谁负责安全。
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 批发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六)储存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仓库不在城镇建成区内;
2.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烟花爆竹制品储存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的A级或C级储存仓库危险等级。
药料批发单位的药料储存专用仓库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4.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的覆盖整个库区的电视安全监控设施;
5.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七)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八)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九)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商业保险,缴纳企业风险抵押金。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批发单位还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有关规定,报所在地的市局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新办企业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批发单位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的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和市局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审查、验收文件资料。
(四)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市局核发的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单位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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