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的演讲稿.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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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的規範體系、解釋適用與; 一、緒說 ; ;(2)大陸民法典;3. 立法風格;4. 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三)比較法與民法總則 —傳統基礎與創新特色; (四)研究目的 ; (五)比較法上的應用 ;二、法源、法律適用、法學方法論;1. 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第2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瑞士民法第1條:「(1)凡依本法文字或釋義有相應規定的任何法律問題,一律適用本法。(2)無法從本法得出相應規定時,法官應依據習慣法裁判;如無習慣法時,依據自己如作為立法者應提出的規則裁判。(3)在前一款的情況下,法官應依據公認的學理和慣例。」 ;2. 台灣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037號判決:「按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責,根據『法官知法』之原則,法院應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依職權尋求適當之法律規範,作為判斷之依據。而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謂法理,乃指為維持法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應然之原理;法理之補充功能,在適用上包括制定法內之法律續造(如基於平等原則所作之類推適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續造(即超越法律計畫外所創設之法律規範)。」 ;(四)法律適用:巨大的任務、艱難的工作 1. 法律規定:法律解釋 2. 法律沒有規定:法律漏洞的概念、補充方法:法之續造 3. 實務與理論的共同協力:學說係為法院而服務 (五)法學方法論 1. 法學方法論及法釋義學(教義學) 2. 法學方法論的著作 3. 研讀和應用 ;三、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體的擴大;2. 行為能力 (1)規範體系;(2)分析說明 ①規範原則:未成年人及無辨識能力人的保護和交易安全 ②三個類型:同於傳統民法 ③二個判斷基準:年齡、辨識能力(比較法上的特色) ④監護制度的完善 ⑤滿16周歲未成年的勞動者視為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問題;A.台灣民法第85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B.德國民法第113條(僱傭關係或勞動關係):「(1)法定代理人授權未成年人提供勞務或從事勞動的,就涉及締結或廢止所許可種類的僱傭或勞動關係或履行基於此種關係而發生的義務的法律行為而言,未成年人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代理人須為之得到監護法院的批准的合同除外。(2)該項授權可以由代理人收回或限制。(3)法定代理人係監護人並拒絕授權的,監護法院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申請,代為授權。授權關乎被監護人的利益的,監護法院必須代為授權。(4)就個別情形而給與的授權,有疑義時,視為就締結同一種類的關係的概括授權。」; (三)法人與非法人組織 ;(2)民法總則(大陸);2. 分析討論 (1)體現制度改革、社會變遷的核心制度 ①最具特色、最有爭議 ②結社自由與限制 ③法人自主與法律規範 (2)分類基準與體系構成 ①建構原則:規範功能、邏輯體系、法律適用 ②公法人與私法人 ③私法人的類型 ;A.傳統民法;B.民法總則;④非法人組織:須登記、核准的無權利能力的法人組織 A. 比較法上的特色 B. 須登記、核准 C. 不具法人資格:法人一般規定的參照適用 D. 設立人或出資人應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⑤未辦理登記的「非法人組織」 A. 傳統民法的無權利能力社團(未辦理登記的社團) (A) 德國民法第54條:「無權利能力社團,適用關於合夥的規定。基於以此種社團的名義對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行為人應自負責任。二人以上實施行為的,行為人應負連帶責任。」 (B) 立法目的:管控:目的未達 (C) 趨近社團的法律發展 B. 法律地位與法律適用:理論與實務的課題 (A) 有無應受保護的名稱權? (B) 應否類推適用第62條法人侵權行為的規定? (C) 其他問題;(3)法人的能力 ①權利能力:法人資格的取得與消滅 ②行為能力:法人機關、組織 ③侵權能力 A. 民法總則第62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B. 分析說明 (A) 本條係規定法人的侵權行為,肯定法人的侵權能力。 (B) 本條係一般原則,具強行性,適用於法人與非法人組織,包括未登記的「非法人組織」、合夥。 (C) 本條屬歸責性規範,非請求權基礎,法人責任的成立須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具備一般侵權行為的要件(原則上須有過錯)。 (D)關於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求償,法律或章程未規定時,如何處理?台灣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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