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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的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技术开发费的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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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在实务中,由于分别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对技术开发费的会计核算有所不同。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等文件明确了技术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对技术开发费的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分析。
企业技术开发费的会计核算规定
(一)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用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设置“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进行明细核算。
(二)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技术开发费用的核算就要复杂很多,涉及技术开发费用发生的核算、资本化开发费用后续核算等问题。
1.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核算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将技术开发过程的费用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分别处理。
(1)研究阶段的支出
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通过“研发费用”进行归集,该账户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2)开发阶段的支出
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分3种情况进行处理:
(1)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则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资本化开发费用后续核算
对于资本化的技术开发费用,在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然后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预计的使用寿命里分期摊销,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间不应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使用时不进行摊销,但在会计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若发生减值,则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技术开发费相关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规定。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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