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书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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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书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

PAGE - PAGE 2 -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 组建指引 一、基金名称 基金应为创业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包含“创业投资”字样。 二、组织形式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三、注册地 深圳市。 四、基金规模 最低2.5亿元,最高无限制。基金可采用分期出资方式,首期出资应不少于基金规模的30%。 五、基金存续期 不超过10年,建议5+2。需列明投资期、回收期、延长期时间。 六、国家和地方资金参股方式 基金原则上应为新发起设立的基金,如已设立基金符合《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申报时距该基金工商设立登记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基金出资人全部同意国家和深圳引导基金入股并同意相应修改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可考虑采用增资模式。 七、基金投资领域 按照《办法》的规定,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以上应集中投资于某一具体产业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不支持投资于多个产业领域和投资领域不明确(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基金申报。 国家鼓励各地结合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科技优势等设立相关产业领域的基金。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鼓励创投机构在我市申报以下领域的创投基金: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 (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 (三)其他产业:先进装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军工产业、互联网金融。 八、基金投资阶段 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其中,初创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 早中期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 九、基金投资地域 基金投资于在深圳市注册的拟申报领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不低于深圳市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十、基金出资人 (一)每只基金中央财政出资原则上为5000万元,深圳市政府出资5000万元,政府性资金(含各级政府出资)在基金中比例不应高于40%。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盈富泰克”)作为中央财政资金出资代表,深圳市政府出资代表是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深圳市创投办”)。 (二)每只基金社会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社会出资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除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除政府出资人外的社会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的合计出资额不应超过基金总规模的50%。社会出资人中须确定一家企业为主发起人,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成立时间超过一年,能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基金管理机构符合相关要求,也可以成为主要发起人。 (三)鼓励基金出资人多元化,不鼓励主要由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含各类园区、开发区投资公司)出资构成的基金。 (四)基金组建方案最终上报至国家时,基金社会出资人需全部落实且确定,需出具出资承诺函。出资人为企业的,对基金的投资应获得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的同意,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交批准投资基金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决议中应附全部董事或股东的签章,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大于在基金中承诺出资额的财产或资金实力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等容易变现的资产证明文件。严禁各类非法集资和出资人代持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基金申报资格。 (五)出资人架构应清晰明确,详细披露。不鼓励出资人为合伙企业。对于采用合伙制架构的申报基金中合伙制有限合伙人,其出资人应均为法人。不支持由各类信托计划/基金作为出资人的基金申报。 (六)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券商直投、保险公司等其投资行为可能需受监管部门监管或审批的出资人,应在申报材料中详细说明相关监管事项和对审批时间的预估。 十一、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 (一)基金只能委托一家管理机构管理,不支持双GP模式。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基金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建议在深圳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有一定的资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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