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政政务服务中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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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政政务服务中心

成都市双流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 7、投诉电话 二、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登记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5企业住所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申请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指南。 2.提交的登记材料一式一份。 3.住所使用证明: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租赁军队房产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相关表格可网上下载,网址: 成都市政府政务中心HYPERLINK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YPERLINK // 双流区HYPERLINK /qiye//qiye/ 也可以到登记窗口领取。 5.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6.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7.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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