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执法理念偏差表现及其纠正研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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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执法理念偏差表现及其纠正研究分析

我国行政执法理念偏差表现及其纠正研究(一) 政协福州市委员会 陈小刚 一、行政执法理念的内涵和特征 “理念”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 本人认为,“理念”是指人们对事物进行价值判断、认识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观念、思想和价值的集合体,属于理性认识范畴,是一个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并不断更新其内容的概念。 那么,行政执法理念的涵义又是什么呢?行政执法上的指导思想是指执政党所持的体现其统治阶级意志的管理国家或社会的方针、政策和理论观点,较之理念更表面化、更具政治含义。行政执法理念的特征主要有: 1、主体特定性。行政执法理念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所有人都应当具备这种理念。 2、阶级性。由于行政执法理念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表象是执行法律法规,但深层次是实现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即执政党的意志,体现的是执政党的观念、思想和价值,因此具有明显的阶级性。 3、抽象性。行政执法本身是具体的,是可以通过具体的程序而为人所见所知的。而行政执法理念是一系列观念、思想和价值的集合体,具有抽象性或假定性,是不可见但可以被假设存在的,是一种人类不断探索和企望的理想目标模式。 4、社会性。行政执法理念依赖于特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条件,是某一历史阶段行政主体所具备的,因此具有鲜明的社会性。不同的物质条件会产生不同的执法理念,如我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执法理念多是压民、挠民,不会有以人为本或法律至上理念。再如我国80年代和90年代,由于传统计划经济和片面强调国家、政府利益的观念而忽视对民众正当权益的尊重与保护等。 二、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理念偏差表现及其原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理念的偏差表现 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总体上坚持了依法行政,并逐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理念,但是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仍然较为普遍地存在执法理念偏差或理念错误,进而不时产生违法执法、知法犯法、人情执法、钓鱼执法等现象。比较典型的执法理念偏差表现有:以官为本理念、法律是工具理念、执法谋利理念、行政管制理念。 1、以官为本理念 长期以来,法律在我国被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受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影响,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或将权力替代法律、压制法律,“有利时用,不利时弃”;或滥用权力,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或法律虚无,认为“我不做坏事,法律与我无关”,有人甚至说“不用时讲党性,需要时讲法律”。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该观念影响下,执法时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严格执行,不利的不执行或变通执行,甚至有些法律特别是其中的约束行政机关条款,制定了多年却从不被执行,造成该法律或一些重要条款的名存实亡。如城市拆迁中,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了尽快体现政绩,一纸会议纪要就可以放任或协助开发商未批先建、未补偿先拆除、遇到阻力不走法律途径而是先行政强制执行,遇到集体抗议或上访时,就采取一手压制、一手代替开发商出面谈补偿方式,造成一些项目骑虎难下,欲速不达。如震惊全国的2004年湖南省嘉禾拆迁事件,该县委、县政府为建商贸城而在未依法批地、未补偿、未依法听证情况下,责令相关部门大面积违法强拆,不仅对被拆迁户动粗,还实行干部“株连”政策,完不成任务的不能回单位上班,同时打出“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横幅。受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影响,还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大搞“运动执法”,如2009年发生的河南焦作创卫事件,该市在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期间,各职能部门动用行政权力,临时关闭大量中小饭店、报刊亭、中小理发店,并责令路边店“转行”,而新挂上旅行社、建材门市部、舞蹈培训班等招牌,检查结束又恢复原状。 3、执法谋利理念 执法谋利,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过程中,运用行政权力谋求或追求执法活动中部门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不恰当利益。行政执法利益至上、执法趋利、片面的发展观,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共财政保障体制的滞后和区域经济差异,公共财政对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存在着不保障、保障不好或者虽有保障但难以到位等问题。在这种以“自找皇粮、自种皇粮”为特征的经费保障模式主导下,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特别是保证生存、提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要,其执法行为就有可能甚至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种种趋利动机。在文件制定过程中突出部门利益,如国土资源、建设、水利等部门为争城市地下热水的收费管理权而相互发文争管辖;难管事项或执法成本高的事项不作为,如九龙治水难管水;为罚款而执法办案;滥用自由裁量权,罚与不罚的尽量罚,少罚与多罚的尽量多罚,单罚与并罚的尽量并罚;收费养人、罚款养人,如上海曝光的“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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