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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公司的公司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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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章制定。
本章程是关于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胡美行、史喜亭、陈伦山、刘海山、徐英海、刘传文、赵柱恩、刘仍显、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资本经营为辅,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接受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
第七条 股东出资入股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生产,增加企业盈利。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名称: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Chengjiany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Ltd.
第九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0层、11层,邮政编码:100029
第三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条 经营范围
主营: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高速公路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车、船、飞机),钢结构工程,水工建筑,电信、通讯、管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防水工程,电梯安装工程。
兼营:普通货物运输,渣土运输,房地产开发,机械租赁、维修,物资租赁。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三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一)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受让北京城建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金(净资产)3412万元投入,占注册资本的56.87%。
(二)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自然人身份入股,出资人民币现金共计1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16%。
自然人出资额如下:
1.史喜亭 身份证号码:110108600218371 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为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33%。
2.胡美行 身份证号码:110108560625633 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为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33%。
3.陈伦山 身份证号码:110108480410601 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为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5%。
4.刘海山 身份证号码:110108621005373 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为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5%。
5.徐英海 身份证号码:110108520527603 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为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5%。
6.刘传文 身份证号码:110105581028737 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为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5%。
7.赵柱恩 身份证号码:110108441201601 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为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5%。
8.刘仍显 身份证号码:110108460815603 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为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5%。
(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共计245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97%。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股东出资和股权转让条件
第十五条 股东以国有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和货币出资,按规定的时间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
第十六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股权不得转让。离任时,可依法持有或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转让。
第二十条 经按法律程序、公司章程产生的新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自然人股权,可由大股东转让。出资比例,与法定的出资额度相等。转让价格,每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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