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运动和政治决策催生了一批单行刑法的研究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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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运动和政治决策催生了一批单行刑法的研究分析

PAGE PAGE 11 政治运动和政治决策催生了一批单行刑法   关键词: 国家政治 决策 刑法   内容提要: 国家政治决策和刑法的变革问题是一个既关涉政治,又关涉法律,特别是刑法的问题;是一个既宏观又微观的问题。深入考察国家政治决策和刑法变革关系发展的历史,认真分析现实中两者关系存在的问题,展望未来两者关系发展之趋势,以求裨益于我国政治之发展和刑法的进步,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历史回顾: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关系之曲折历程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22日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从此,新中国的刑法变革便开始了它曲折的历程。   (一)建国初期(1949 - 1956年) :国家的一些政治决策转化为刑法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标志着中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中国建立后,最初几年的主要任务,是有步骤地为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而创造条件,没收官僚资本的企业并把它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统一财政,稳定物价,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完成新解放地区的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活动,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以及打退资产阶级进攻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 [1]这些政治运动和政治决策,催生了一批单行刑法和一些附属刑法规范。运用这些刑法武器,有效地保证并推动了各项政治运动的开展和政治决策的贯彻实施。   在镇压反革命活动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50年7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对镇压反革命的基本方针、反革命犯罪及其处罚作出了规定。 [2]这是建国初期处理反革命案件的主要法律根据。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全文共有21条,对反革命罪的基本概念、具体罪名、相应的刑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数罪并罚的原则、溯及既往原则以及类推制度等作了规定。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土地改革的任务,防止不法地主的破坏活动,为给惩治不法地主的犯罪活动提供量刑的规格和标准,新中国成立前后,实行土地改革的各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先后颁发了惩治不法地主的单行条例,各地人民法庭依照这些规定,审理了一批破坏土地改革的不法地主案件,有力地保障了土地改革的顺利实施。   在“三反”运动中,为惩治贪污分子提供法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2年4月21日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罪的概念、惩治贪污犯罪的政策原则、刑罚、法定情节等作了规定。 [3]   1956年11 月16日,为了给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悔罪自新的机会,进一步孤立和肃清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动员一切可能动员的力量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 [4]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该决定对管制的判决和执行作了统一规定。 [5] 除此之外,我国还颁布了其他包含刑事罚则的非刑事法律, 例如,《消防监督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等。 [6]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国家的政治决策推动了刑法立法和刑法变革,而刑法立法与刑法变革保障了国家政治决策的顺利贯彻实施,国家的政治决策和刑法变革之间基本上处于良性的互动关系之中。   (二) 1957 - 1977年:国家政治决策代替刑法变革   自1958年以后,刑法立法和刑法变革受到了削弱,除了几个特赦令外,没有颁布单行刑法,即使在颁布的非刑事法律中,也极少包含刑法规范。   1966年以后,文化大革命的疾风骤雨,使中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了灭顶之灾。一时间,非法拘禁,私刑泛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由于党中央高层的个别领导人坚持错误的路线方针,因此,在一段时间里,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何去何从,尚处于困惑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立法机关没有颁布单行刑法规范, [7]刑法的变革无从谈起。   卢建平教授从政策与刑法关系的角度对这一时期进行了回顾,认为由于当时我们党对法律、法治的认识局限和制度缺陷,建国初期那种“通过法律的统治”的努力很快就直接被党的政策甚或个人的命令所取代,从而走上了“通过政策的统治”或“通过运动的统治”之路。 [8] 我们认为,这一判断是实事求是的。具体到国家政治决策和刑法变革的关系这一问题,可以认为,这一时期,国家的政治决策不再通过法律,包括刑法的变革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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