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的实施细则.doc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的实施细则.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的实施细则

PAGE 1 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落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设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以下简称特别融资账户)。该账户通过创业风险投资,扶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系指由中方控股、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中小企业。   本条第一款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根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中小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认定。   第四条 特别融资账户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业务,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   第五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投资部,负责特别融资账户的经营管理。 上传者 知盟网 投资部与进出口银行其他部门之间建立财务防火墙。特别融资账户的业务由进出口银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第六条 特别融资账户的初始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全部由进出口银行发行债券筹集。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特别融资账户还可以通过进出口银行发债、接受外部资金委托等方式获得后续资金。   第七条 特别融资账户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模式。   本条第一款所称直接投资系指进出口银行通过特别融资账户直接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与管理。   本条第一款所称间接投资系指进出口银行通过特别融资账户与外部机构合资成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然后再通过该机构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和管理。   第八条 特别融资账户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创业风险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投资机构的投资业务;   (三)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风险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二章 直接投资要求   第九条 本章所称投资系指通过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直接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条 除第一章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被投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技术具有创新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选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   (二)被投资企业应产权清晰、管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三)应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四)被投资企业应具备高成长性和竞争优势;   (五)被投资企业的核心团队应具有敬业精神、良好的资信记录和卓越的执行能力;   (六)能够使投资获得良好收益;   (七)拥有明确的退出计划并具有可行性;   (八)其他进出口银行认为应该满足的条件。   第十一条 特别融资账户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和扩展期的企业。   第十二条 特别融资账户须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一)对创业企业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二)对单个创业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特别融资账户总规模的10%,但特殊情况除外;   (三)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因所投资企业上市而持有的部分及其增资配股增加的部分不受此限;   (四)以直接或间接投资方式拥有的股权资产原则上不低于特别融资账户己投资总资产的70%。实际投资之前或投资过程中的间歇资金可以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货币性金融工具的形式持有。   第三章 直接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级政府部门(如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荐的项目;   (二)各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机构推荐的项目:   (三)投资部主动搜集的项目   (四)潜在客户通过各种方式自行申请的项目。   第十四条 投资部对所有项目申请都要进行初期筛选,重点检查项目信息的完整性和合格性。   完整的项目信息应至少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概况、业务概况及公司竞争优势;   (三)技术和产品的创新性;   (四)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种子期企业除外);   (五)主要经营风险分析;   (六)筹资用途。   以上信息须随附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政府给予企业优惠政策的批文,且申请文件内容应符合进出口银行投资部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投资部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将初选结果通知申请人。对未通过的项目,应向申请人简

文档评论(0)

gz2018gz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