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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和解读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
非货物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或个人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但支付人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的判断、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成为纳税人的困扰。笔者总结了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分析了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判断以及几个具体事项的税务处理供纳税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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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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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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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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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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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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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8]64号还明确了服务贸易、收益以及经常转移的概念。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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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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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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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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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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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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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直接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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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居民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视税务机关指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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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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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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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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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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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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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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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发生对外支付时,如果支付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上述机构、场所,则属于源泉扣缴范围,即使存在上述机构、场所,判断支付款项是否与上述机构、场所有联系,如果没有联系,也属于源泉扣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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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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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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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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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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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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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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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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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款规定了判断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标准,因此企业在发生对外业务,支付款时首先需要利用条例第七条的原则判断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是否属于境内所得,若属于境内所得则需要考虑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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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判断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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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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