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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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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88号。
负责人:朱立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1号。
负责人:谷云凯,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薇,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157号。
负责人:张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超,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培涛,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大连办)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辽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辽阳分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沈和民三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工行辽宁分行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沈中民三终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工行辽宁分行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9)辽立二民申字第84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依据该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工行辽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梅,长城大连办的委托代理人冯薇,工行辽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超、李培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8)沈和民三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工行辽宁分行与辽宁精密文件厂共签订4份《借款合同》,截止2005年4月30日该四份《借款合同》共有银行贷款本金18 426 400.00元未还。
2003年11月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向国务院作出关于集中处置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不良贷款的请示,具体处置方案为:中国工商银行拟对辽宁省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和朝阳等6市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200亿元债权(其中本金144.3亿元、表内利息11.7亿元、表外利息44亿元)进行集中处置,按照贷款本金加表内利息账面价值22%的价格,整体转让给辽宁省政府,辽宁省政府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付中国工商银行34.3亿元;对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损失121.7亿元,由中国工商银行分5年核销,对表外利息予以免除;并请求同意辽宁省政府借用中央再贷款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经国务院批转,银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后,原则同意对不良贷款进行整体处置,但不同意辽宁省政府借用中央银行再贷款或发行地方政府证券筹集受偿资金。
2004年9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及中国工商银行就调整整体处置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不良贷款方案再次请示国务院,确定本次处置不良贷款的范围是辽宁省14个城市1680户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业,涉及中国工商银行不良债权238.92亿元(其中包括上述提到的工行辽阳分行对辽宁精密元件厂的债权),其中贷款本金166.66亿元、表内利息9.51亿元、表外利息62.42亿元;经协商,决定按照不良贷款本金加表内利息计算,沈阳、大连地区企业的综合清偿率为30%,其他12市综合清偿率为22%,共需偿还中国工商银行43.03亿元:清偿资金由辽宁省政府组织,通过加大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力度,组织债务企业以出让现有土地使用权、改善生产经营及其他方式落实还款资金:在国务院批准后1年内,辽宁省政府按约定的综合清偿率偿付中国工商银行,对不能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中国工商银行按财务制度予以核销。
2005年5月27日,工行辽宁省分行就整体处置不良贷款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辽阳分行提交报告,称2004年9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及中国工商银行向国务院联合报送了《辽宁省人民政府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调整整体处置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不良贷款方案的请示》,拟对我行1634户、155.8亿元不良贷款整体打包处置,但是国务院至今尚未批准处置方案。按照双方约定,我行提前收回125户企业受偿资金5.2亿元(其中本金4.3亿元),这些企业中的122户已列入本次不良贷款剥离范围,省行已经要求各相关行在买方联合尽职调查小组进场调查时说明上述情况,同时建议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在资产管理公司竟标过程中在资产出售价格上予以考虑。该报告附件《我行与辽宁省政府合作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受偿情况表》中载明:辽宁精密元件厂的债权银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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