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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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一、目标任务: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本市郊区应按照“三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原则,完善郊区卫生服务网络,乡镇卫生院要转换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要转换成社区卫生服务点。   上海郊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模式是由郊区镇(乡)政府负责,整合社区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在镇(乡)健康促进委员会领导下,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乡镇、村)参与管理的作用,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保护健康为目标,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综合卫生服务;在镇(乡)政府领导下,镇村医疗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点(村卫生室)以预防保健为主,开展家庭健康档案管理、健康咨询和小伤小病的初级治疗。   为此,按照《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要求,本市应在三年内完成郊区全部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同时改革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规范服务内容,实现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换;随着行政村的调整,完成中心村卫生室或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同步完成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和功能定位。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精神及上海市《2003—2005年本市镇村医疗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郊区镇村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郊区卫生服务应实现区(县)、镇(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功能落实各自职责,充分体现郊区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二)每个乡镇只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调整后多余的卫生资源应进行重组或改制,在改制中要规范资产评估和转让等操作规程、妥善安置人员,变现的资金应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郊区基层卫生事业。   (三)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格应适应郊区建设总体规划,符合本社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情况严格予以控制。   (四)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以及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治疗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向医院的模式发展。村卫生室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延伸服务点,以预防保健和一般小伤小病的诊治为主要功能。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设一级科目,不设专家门诊和专科联合病房。积极探索建立以全科医生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及其辅助和支持系统,并逐渐由一级大科向全科设置过渡。积极开展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进社区工作。除崇明县、宝山区长兴岛、横沙岛和郊区边远地区外,在郊区城镇建设和区域卫生规划推进中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再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六)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其床位数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床位配置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病床使用率,按照以下公式予以调整。重新核定的床位数应根据实际病床使用率加上适当的周转比例,以使病床使用率基本达到80%。   重新核定病床数= (现有病床数×实际病床使用率)÷80%   原核定数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多余床位数,可在本区(县)内调剂给民营医疗机构等其他一级医疗机构。   三、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上海郊区建设规划中的新城区及各区(县)中心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参照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0]4号文);各区(县)一般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根据地域、服务人口以及本社区经济发展水平、郊区居民和合作医疗基金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建设的规格和规模。   ㈠硬件建设标准   1.主要设施设备   ⑴在院门(墙)外高处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识。   ⑵落实预防保健等相关科室办公用房,配置电脑、劳防用品等必要的基本设施设备。   ⑶设置妇女儿童保健门诊、康复治疗、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专用场地,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设置妇保、儿保门诊应达到本市统一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康复治疗室面积30—50 M2、信息管理室面积30—50 M2、健康教育室面积50—80 M2,同时配置适宜的康复器材、电化教育装置及电脑系统等相应的设施设备。   2.环境要求:   ⑴医院整体环境保持简洁明快,要有各类科室分布示意图和醒目的路标;室外绿化总面积不少于用地面积的35%,适当进行室内绿化布置。   ⑵候诊厅面积40 M2以上,应体现简洁、宽敞和明亮;应设立预检问讯台,实行开放式窗口服务。有条件的可配备电子显示屏幕和背景音乐设施。   ⑶门诊输液室应宽敞和安静,每一输液椅占房净面积不少于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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