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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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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仪器设备的年度采购计划,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所占用的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使用效益;各单位、各部门闲置、报废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资产处置。
第三条 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与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为高值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下2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设备;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高值设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低值耐用设备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条 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主管副校长领导,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校、院(系、处、中心)、室三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专职或兼职),各科室应指定专人管理,可赋予一定的权责,尽量避免管理人员分散。如因机构分散而管理不便的,可实行专人管理的领借制度。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购置仪器设备,均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审核,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购置经费已落实。
(二)确属教学、科研或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三)已具有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技术力量和人员配备。
(四)实验室用房、水、电等配套设施及环境保护措施均已落实。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购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表》,由学科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报校资产管理部门。
(二)单价10-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三)单价4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与学校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组主持论证。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并报主管副校长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执行采购任务。
第八条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负责人及学校审批负责人必须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校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必须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
(一)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申购单位按规定自行采购。
(二)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按学校招标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条 购买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以上应签订购货合同(须盖中国地质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合同专用章),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须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所有进口(包括接受捐赠)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落实外贸代理谈判、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提货、接运过程中,购置单位应对所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等进行检验,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索赔。
第十三条 单价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主要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单价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和校资产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单价20万元以上和所有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告单,须交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按合同约定日期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自行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仔细阅读安装、调试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安装、调试、验收。
第十六条 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国内外厂商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
第十七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及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情况,使用单位要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告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结清货款的同时,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手续。
新购置的单价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单价200元以上或单价不足但批量购置的,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的程序为:院(系、处、中心)级管理人员配合领用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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