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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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

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扶持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世界石油城”宏伟目标的实施步伐,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国内外各类企业和个人在克拉玛依市投资发展。 第三条 凡具备条件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企业须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独立法人企业(不包括所得税集中汇缴的中央企业,但包括驻市中央企业以多种方式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 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对本市财政贡献额”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企业实际上缴市、区两级国库的各项税收,其中不含征收机关稽查补缴以前年度的财政收入。 第五条 当前鼓励投资和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包括: (一)能源资源开发产业;能源下游加工产业;装备制造产业(包括能源钻采装备、炼化设备、其他专业高端设备制造业);油气技术服务业(包括化工业的配套服务产业); (二)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项目(国家重点支持的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八大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三)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金融产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五)信息技术服务业; (六)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 (七)现代物流业(包括能源物流)、现代商贸服务业; (八)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 (九)社区服务业; (十)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及项目。 第六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一)能源资源开发产业、能源下游加工产业、装备制造产业、油气技术服务业、能源物流产业为市经贸部门; (二)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项目为市科技部门; (三)环保减排项目为市环保部门;工业节能(含节能产品生产)项目、循环经济项目为市经贸部门; (四)金融产业为市金融办; (五)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办公室; (六)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为市旅游部门; (七)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服务业为市经贸部门; (八)农业、农副产品加工及其相配套的服务业为市农林牧业部门; (九)社区服务业为市民政部门; (十)物业管理为市房产部门; (十一)社会公益事业为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大力发展能源资源开发产业、能源下游加工产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盐、生物化工及其下游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产业、油气技术服务业。 (一)对投资能源资源开发产业、能源下游加工产业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以一定比例支持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制和开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前2年50%、后3年25%给予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前2年60%、后3年30%给予支持。 对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从事能源深度加工产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本条第一款相应规模的,财政支持同比增加10%。 (二)对于投资装备制造产业、油气技术服务业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由财政以一定比例支持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发和开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前2年50%、后3年25%给予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前2年60%、后3年30%给予支持。 第八条 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新建生产项目。 (一)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新建的生产项目,以企业当年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的80%为限额,由财政按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投入额的20%支持企业。 (二)工业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新建的生产项目及通过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投产后验收合格,5年内按企业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50%、后3年25%支持企业。 第九条 大力发展金融产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一)对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2011年1月1日以后总部设在本市的金融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对本市所得税部分的财政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50%、后3年25%支持企业用于再投入。 (二)对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总部设在本市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50%、后3年25%支持企业用于再投入。 (三)对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的金融企业,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鼓励投资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 (一)投资项目符合所列条件之一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企业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后3年50%支持企业用于再投入。 1.按照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对旅游资源普查列表中的资源进行开发、建设,并通过市级(含)以上评审的旅游业项目; 2.符合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总体要求,通过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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