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工程法规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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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工程相关知识 1.工程相关企业资质(p61~62补充) 1.1 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1.2 勘察企业: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1.3 设计企业: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 1.4 监理企业: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1.5 招标代理:甲级(1亿以上)、乙级(1亿以下)、暂定级(5000万以下)。 1.6 p61 2.工商税务登记管理 企业及其在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办理税务登记。 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只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滞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经相关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 管理和作业人员至少每年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工作保险,且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做作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等已到位; 9) 有职业危险防护措施,配合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全防护服装等;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配置人员、器材和设备;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 建筑施工企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领; 2) 央企应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领; 3) 央企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领。 2.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 许可证有效期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延期3年。 2) 企业破产、倒闭或撤销的,应将许可证交还原发证机关。 2.4 特殊作业人员 1) 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从事相应类别和项目上岗;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无损探伤5年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每6年复审1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1次; 3) 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返岗后应重新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施工许可证 3.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3.2 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 1) 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 已取得规划许可证(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 需要拆迁的,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监理等);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如图纸已审图等); 6) 建设资金已落实(工期不足1年,不少于合同50%;超过1年,不少于合同30%); 7)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如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3.3 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 工程额不足30万或建设面面积不足300平米的小型工程; 2) 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修缮工程; 3) 抢险救灾工程; 4) 临时性建筑(如工地临设等); 5) 军用房屋建筑; 6)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3.4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 许可证自申领之日3个月内开工,因故无法开工的,最多可延2次,每次最多3个月; 2) 工程中止施工之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满1年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许可证; 3) 开工报告自办理之日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4.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与备案 P116 4.1 消防设计的审核工程范围: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和其他特殊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4.2 消防设计备案的工程范围:除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检查。 4.工程监理制度 4.1 工程监理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 4.2 工程监理内容: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文明、合同管理;现场沟通协调。 4.2 工程强制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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