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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表彰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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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
一、行政权力名称及类别
名称: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
类别:行政奖励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桂环发〔2014〕18号)第五条 奖励办法:(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如属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保护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20000-30000元;如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二)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情形,每起奖励人民币800元。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桂环发〔2014〕18号)有关规定实行。
实施主体:环境保护厅。
承办机构: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实施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312369;
投诉电话:0771-5895845
附件: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流程图
附件
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流程图
不属于
不属于举有奖报职权范围的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环境保护厅信访办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
告知举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环境保护厅信访办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奖励决定(告知信访人领奖)
环境保护厅信访办进行转办、督办。
(60天内调查完毕并答复举报人)
环境保护厅信访办工作人员对举报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奖励规定的进行整理并上报信访办负责人进行审批(每季度第一个月)
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或者属地环保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答复信访办
举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举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广西绿色环保系列创建活动命名表彰
一、行政权力名称及性质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环保系列创建命名表彰活动
性质:行政奖励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环境保护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环发〔2011〕49号)第3章第3项第1条 各级环保部门与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的思想内涵,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第2条 推进高等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作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绿色大学’创建活动。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3章第9条 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
【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桂发〔2010〕4号)第6项第21条 广泛开展生态文明‘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和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规范性文件】2013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第3项“2013年主要工作部署”第7条 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森林城市和生态市(县)、环境优美乡村等绿色环保系列创建活动。
三、实施权限、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实施权限:对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绿色低碳环保健康生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命名表彰。
实施主体: 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人大环资委、文明办、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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