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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利建设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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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水利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件》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6〕3号),结合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珠海市实行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一、珠海市行政区内新开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分账管理,己开工项目要逐步逐项实施分账管理。
二、水利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三、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须预存工资预储金。
工资预储金是指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用于支付建设工程的工人工资,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四、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可不设工资预储金。
五、融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缴存预储金,缴存时注明用于工程项目支付工人工资。
六、建设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存入预储金:
(一)一次性将预储金划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工程总价款的20%比例划入;
(二)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4%(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超过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的8%缴存。
施工单位按划入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七、当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单位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采用分阶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
第二条 实行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未经项目所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账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等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工资保证金标准如下: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上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
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专业承包二、三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三、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由项目所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在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出具提取公函进行工资支付。
四、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从其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由于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从分包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五、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工人全部被欠工资的,按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调动资金进行支付。
六、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工资,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标准等额补足,逾期未补的单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结果上报省水利厅进行信用评价,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审核进度款时应对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
四、建设单位应按时将应支付的工资预储金单独拨付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三条 规范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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