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深圳市工程建设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
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务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务工人合法权益,推动建筑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报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以下情形可不适用本规程: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价款500万元以下的;
(二)工期在2个月以下的;
(三)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应急工程项目的。
在前款情形下,施工单位仍需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做好工人工资的发放流程管理,保证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定期开展检查落实。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对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督查。
存在第一款情形不适用本规程的,施工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提供合同、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合作出资单位等。
本规程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等单位。
本规程所称分账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劳务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按照项目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简称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劳务工人工资。
专用账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该账户除发放劳务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EPC建设模式建设的项目,由承包方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二)建设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由专业分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不含劳务分包),由分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负责落实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需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工人工资委托发放协议(附件2),由劳务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为发放工人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凭劳务分包单位上报的工资表按时发放工人工资。
前款(一)、(二)、(三)项所签署的施工合同及专业分包合同,须对开立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附件3)。
第七条 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及专用账户的开立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工人已有银行账户的,可不重复办理;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开户银行签署《工人工资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专户协议》,附件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的(不含劳务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银行签署《专户协议》。《专户协议》签署各方应当切实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开立专用账户需按照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附件5)。
2.外地驻深施工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需以上级法人单位的名义设立临时专用账户。
3.涉及劳务分包的,开户银行在进行开户审核时,需通过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相连接的端口查询核实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或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回执;如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则由其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供开户银行审核。
第八条 本规程施行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当期工程进度款20%的比例全额支付款项到专用账户,之后按照每月足额支付的原则向专用账户转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对工人工资进行发放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