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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查取缔无照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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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15]20号)的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从现在起至2015年11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范围内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逐步实现亮照亮证经营的局面,切实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无证经营活动为重点整治对象;以城区及镇区主干道、城乡结合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各类市场等为重点整治区域。加强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网吧、餐饮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实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查,确保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成立潮安区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李树南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组成人员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各成员单位抽调。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现在起至2015年11月30日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从现在起至7月10日)。区政府制订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职能单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并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各镇(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订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无照无证经营户认真细致
(二)教育引导、查处取缔阶段(2015年7月11日至11月15日)。各镇(场)根据前期调查摸底的情况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整治工作要做到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稳妥有序推进。对具备基本经营条件并无重大危害的无照无证经营户,要教育、引导其申领照证,转为合法经营,并督促其守法经营
(三)巩固总结、督查验收阶段(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30日)。各镇(场)、各职能单位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及经验做法,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制度,实行长效监管。有关整治工作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职责
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的通知》(粤府函〔2014〕28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 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审批机关的监管责任,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单位分工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 对本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工作负总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对本辖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确保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刻章、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爆破行业、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无证经营行为。
(五)卫生计生部门:依法查处旅馆业、娱乐业、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等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子产品处理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依法查处歌舞娱乐、音像制品经营以及电影业、出版业、印刷业等须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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