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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烟草专卖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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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烟草专卖局

沁水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结合沁水县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沁水县行政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公布设置合理布局的零售点。 第四条 本方案范围适用于沁水县行政辖区内新增零售点的设置,不溯及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也不作为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条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依法合规原则。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非法违规的附加条件;不以是否妨碍电子商务、卷烟配送、监督管理不便作为合理布局的要素;不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作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 市场导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判未来发展,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将城市和乡镇划分为若干个标准的功能区域,不断优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七条 服务社会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保持社会稳定。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要素,总体上坚持适度从宽,但又要防止超发泛滥,扰乱烟草零售市场。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适当照顾,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周边零售点进行必要的限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1)城镇零售点不少于5000元; (2)农村零售点不少于2000元; (3)资金证明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执照登记的事项一致。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 (2)经营场所为固定房屋,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 (3)经营场所应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占有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出具相关租赁备案手续; (4)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 (5)申办点与住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如何,由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并出具现场勘验记录(含与住所相独立的店面、仓库情况简图、照片),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将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划分为繁华路段和其他路段,将农村划分为公路沿线农村和其他农村,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原有零售点基础上,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分别规划新增零售点数量。 第十条 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繁华商业区、集贸市场内部:根据交通状况、消费能力、固定店铺总户数,在原有零售点基础上,从严规划新增零售点数量,避免集中经营,防止形成烟草自由批发市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申请按“一点一证”办理,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数量限制: (一)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 (二)有一定规模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宾馆、饭店、酒楼、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度假村、旅游风景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工厂矿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军管区、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居民住宅小区内部等;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候车厅、加油站内副食商店; (四)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置的农村商业流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副食商店; (五)具备经营能力的残疾人、特困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 (六)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注销后另址新办的; (七)封闭式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宿舍区内,施工期限在2年以上、施工人员达到200人以上的。 第十二条 仍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限制: (一)配偶、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因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三)因企业合并、分立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因已发生法律效力司法文书改变经营主体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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