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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VIP

玉林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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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PAGE PAGE 9 玉林市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城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 各县(市、区)(含管理区、开发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上级住建部门的委托统一对本辖区内小城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住宅的业主,应当按前款的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屋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小城镇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受理业务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并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和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安全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四)按照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七)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八)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九)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第十条 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法、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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