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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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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

PAGE PAGE 5 沈阳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职权行使执法权或者受委托行使执法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执法单位”),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执法监督部门依法对全市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管辖适用的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单位管辖。 各级执法单位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市局指定管辖工作由稽查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八条 报请市局指定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管辖报请书》。市局接到报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管辖决定书》,作出自行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决定。 第九条 执法单位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书》,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处理。 受移送的执法单位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执法单位。 对其他行政部门或者本市区域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移送本单位处理的案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执法单位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认真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及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报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执法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审批表中注明。 第十一条 执法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执法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附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受移送的,执法单位应当将附有公安机关签字的送达回执入卷保存。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不予接受移送或者经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索取书面凭证存档备案,同时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提起复议和立案监督。 第十四条 执法单位查处违法案件,在其权限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对于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移送原发证、批准的行政机关,由其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后,应当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处罚情况函告工商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十七条 执法单位对以下涉嫌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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