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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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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 请销假管理实施意见 为落实工作人员假期待遇,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更好地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工商事业改革发展和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假期及假期待遇 (一)节假日 现行国家法定节假日为: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五一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国庆节、春节各放假3天,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1天;部分工作人员享受的节假日为:“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各放假半天。 (二)年休假(带薪休假) 1.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满10年、满20年,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经批准参加优秀公务员休假活动且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2)至(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7.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8.经批准参加公务员休假活动的工作人员,若参加休假活动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国家规定时间安排“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活动的,在年休假中应予以扣除。 9.各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当年的年休假。 10、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能超过3次,每段不得少于五天。 (三)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交通工具以火车或汽车为主),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在本省内居住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探亲假。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已婚工作人员探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可在四年中任一年使用。 5.工作人员配偶病故或离婚,又不和父母在一起,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假待遇。 6.实(见)习生、学徒工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期满的,须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待遇。 7.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段或跨年度使用。 8.工作人员在探配偶时,同时也能探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但不含路程假。 (四)生育假 1.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天的照顾假。 2.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假增15天,双生假增15天。 3.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妇女,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妇女人工流产假15天,上节育环休3天。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双生每次另加30分钟。 (五)婚、丧假 1.工作人员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假1-3天,婚假原则上应在结婚当年使用。 2.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给予1-3天丧假(外地另给路程假) (六)病、事假 1.工作人员确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者,可以请病、事假。 2.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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