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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中专家评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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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中专家评标

PAGE PAGE 1 浅谈政府采购中的专家评标 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范红晖 (2011年1月) 内容摘要:评审是政府采购工作最核心的环节之一,评审专家以个人身份独立参加评标,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特点,但在各省政府采购的探索和前进的过程中,我们时常可听到关于政府采购专家不专,专家不公、专家不够的种种说法,因而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用户单位都感到十分的茫然,是不是应该质疑政府采购的专家评标制度,政府采购的专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不可以“退居二线”。笔者作为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根据自己一些初浅的看法认为: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主导地位是目前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所在,这个制度本身设置是勿容置疑的,但这个制度在目前的状态下有急待完善的地方。在此,笔者以《浅谈政府采购中的专家评标》一文力求阐明专家评审制度不能废弃,而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及对于怎样完善的几点看法。 政府采购从政府采购的雏形到《政府采购法》颁布到现在已经风风火火地开展了10余年,在各省政府采购的探索和前进的过程中,我们时常可听到关于政府采购专家不专,专家不公、专家不够的种种说法,因而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用户单位都感到十分的茫然,是不是应该质疑政府采购的专家评标制度,政府采购的专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不可以“退居二线”。 这种呼声有越来越高的趋势,这些在政府采购中针对专家发生的问题可以主要归纳为四类表现最为严重。第一类:走马观花。在招标人组织清标小组开展工作时,有的评标专家看看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符合性、响应性的条件,审而不查,查而不核,草草地排出名次,结束清标工作,结果投诉不断。第二类:避实击虚。在评审中,有些专家花大量时间、精力对各投标人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实际是重复劳动)后,不重点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详细评审,该换算的,不换算;该要求澄清的,不澄清;在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专家有的故意不对与该价格相关的内容进行分析,对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把握不清。第三类:附言趋势。在评标委员会对各专家成员的意见进行汇总时,招标人代表抢先带观点发言,有些专家们就再找低价或次低报价投标人的“茬子”,趋附用户单位的意见,人情标的现象难以避免。第四类:谋已私利。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可能不是应该回避的关系,但和投标供应商有着密切的联系,并渗透有经济利益关系和寻租行为。至使其在评标过程中不仅自己有所偏向,而且还有可能发表言论,影响其他专家公正的评定。 随着政府采购的发展越来越快,专家的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焦点,针对现有的种种状况,笔者结合近年来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实践,谈谈个人的粗浅认识。 一、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主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规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都应成立相应的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同样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为政府采购的方式。可见,专家在最终决定政府采购成交结果、保证政府采购能否顺利有效的实施,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换句话说:现在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原义上是专家评标制度,它把采购权赋予了专家评标小组,而不是采购人、集采机构或者是财政的监管机构。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突显出专家主线。渗透在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从理论上奠定了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地位。 (一)专家是采购文件的“试金石” 政府采购的采购前期,集采机构根据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后,由于采购货物的特殊性,在技术方面集采购机构通常采用专家标书会审的方式对采购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论证,借助专家在本行业内的知识和经验补充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和资格条件的有关规范,力求做到以技术性、科学性为基础制作招标文件。 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家有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咨询,就招标文件提出咨询意见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专家在政府采购中所处的是技术的专业地位,是其他所有机构团体和个人无法替代的位置。经过专家评审后的标书,应由评审的专家负责技术方面的质询,并处理针对技术参数的质疑。 (二)专家是评标过程中把握技术要求的“指挥棒” 由三分之二的专家参与的评标小组,主要组成人员在法律规定上还是专家。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我们不容质疑的是关于技术的评标,我们主要依靠的是专家的专业知识和谈判能力,在评标小组在充分了解了采购人对本次采购的特殊要求后,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由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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