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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docVIP

珠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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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PAGE PAGE 1 珠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住宅工程符合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在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工程质量的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住宅工程每一户户内涉及的主要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所进行的专项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 涉及户内各项工程的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省市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成立分户验收组,分户验收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派员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八条 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参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表一)制定验收方案;并在分户验收前3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分户验收方案。 第九条 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配备必要的实测实量仪器和工具,施工单位应预先做好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蓄水,室内墙地面暗敷水电管线的走向及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的标识等工作。 第十条 分户验收以实测实量、外观检查等方式,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 建筑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㈡ 门窗安装质量; ㈢ 建筑外门窗节能措施与设计的符合性情况; ㈣ 阳台、露台、厨房、厕浴间、窗台的防水工程质量; ㈤ 栏杆、护栏及安全玻璃的安装质量; ㈥ 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㈦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 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所涵盖的全部内容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书面申请; ㈡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检查内容逐户进行检查; ㈢ 分户验收过程中,应按每户的施工质量状况分别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二)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测实量记录》(附表三)。对工程在观感质量、实测实量等方面存在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㈣ 分户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按单位工程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四),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做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不少于一式六份,建设、监理、施工、物业公司各保存一份,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档案馆各一份。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应根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的结果,对住宅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的比例按工程实体总户数3~6%且不少于5户。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结论与实体质量不符,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应责成有关责任主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在相关责任主体完成其质量问题整改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并在原有抽查比例的基础上扩大监督抽查范围。 第十五条 在分户验收中的组织、程序、执行标准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相应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将对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一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方法 验 收 要 求 采用规范 1、墙面、地面和顶棚 墙面平整度、垂直度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每户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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