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跟民用35千伏跟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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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跟民用35千伏跟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 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1984年6月1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3年11月7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水利电力部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变电工程设计和生产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路径选择、气象条件、导线、绝缘子和金具、导线排列、杆塔与基础、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实践中进行补充和提高。在试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并抄送我部电力规划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水利电力部1983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3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工程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1.0.5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及以下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两线一地制架空电力线路和按专用标准设计的架空线路(如铁路信号自动闭塞线路、电力线路等),以及有金属护层的架空电力线路。 第1.0.6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路 径 选 择 第2.0.1条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导线截面选择和在城市规划区预留走廊等,可根据5~10年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 第2.0.2条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 二、应尽量少占农田; 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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