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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旅游局行政力事项汇总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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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旅游局行政力事项汇总表

盐城市旅游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行政权力类别 小 计 保 留 备案管理 备 注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51 51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 行政征用 其 他 合 计 51 51 盐城市旅游局行政处罚类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备案管理 2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备案管理 3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备案管理 4 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备案管理 5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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