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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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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规范统一自查、验收、检查(统称为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次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查、验收、检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下发前形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按当时的规范和标准一并检查验收。 1.3 检查验收依据 a) 《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年)。 b)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 c)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1995年)。 d)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e) 《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f)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41号)。 g) 《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h)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 i)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2009年)。 j)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 。 k)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l)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m)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n)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 o)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豫土集发﹝2012﹞1号)。 p)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豫土集办发〔2012〕5号)。 q)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标准(试行)》(豫土集办发〔2012〕8号)。 2 检查验收的组织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包括县级自查、地市级验收、省级检查,组织工作由同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国家级抽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中有关检查验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不再执行。 2.1 县级自查 2.1.1自查组织:由县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查工作。 2.1.2 2.1.3.工作组织自查 2.1.3.1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 2.1.3.2县级工作实施方案是否以正式文件下发、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 2.1.3.3工作经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 2.1.3.4工作经费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或者相关资料。 2.1.3.5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工作合同等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或者复印件。 2.1.3.6各类会议的领导讲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及领导有关这项工作的批示等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或者复印件。 2.1.3.7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是否下发,存放原文。 2.1.3.8各类宣传资料和工作资料包括文字、照片、视频等资料是否整理,存放整理结果。 2.1.3.9其他在工作组织实施中形成的资料,存放原件或者复印件。 2.1.3.10上述文件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并装订成册,将补充完善的情况记入自查报告。 2.1.3.10 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情况表》(见附件1)。 2.1.3.11填写《工作组织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 2.1.4地籍调查结果自查 2.1.4.1与外县土地权属界线接边成果自查。 (1)接边界线是否连贯、完整、闭合。 (2)接边形成的争议部分界线是否完整、清晰。 (3)双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签署接边协议并报各自人民政府发文认可。 (4)填写《土地权属界线接边成果自查情况表》(见附件3)。 (5)自查情况、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2.1.4.2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自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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