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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下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和谐社会下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在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对弱势群体权利在法律上进行有效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当前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方面还存在不足。从法律的完善、司法的救济及提升弱势群体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方面进行努力是权利保护和实现的途径。   【关键词】和谐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法律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4-0085-1.5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初省部级领导干部研讨会上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我们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时期,须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它既对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祖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建设法治国家、追求自由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表现,路易斯?亨金说“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而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权利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那么我们应如何去保护他们的权利?从法律制度构建上着手是根本要求,本文拟从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不足及真正在法律上实现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方面展开论述。   一、概念的界定   “弱势群体”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出现是2002年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目前对其概念的界定尚无统一说法。有的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从法学的角度看,弱势群体是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权利欠缺或实现障碍而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来获取权利、维护权利的特殊的社会群体。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造成的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缺乏社会竞争力、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实现的特殊群体。当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主要由残疾人、失业者、下岗工人、农民工、失地农民、城乡贫困人员、孤寡老人、灾民、长期疾病者构成。他们在社会生活中不能享受到公平合理的资源分配,自身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甚至受到侵害。   二、和谐社会下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保护弱势群体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政策,同时也取得了重大成就,其权利的保护方面也制定和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如《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失业保险条例》(1998)、《劳动合同法》(2007)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及一些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基本上形成了有法可依,从形式平等上对弱势群体进行了法律保护,但在具体现实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仍显不足,正当的利益诉求往往未能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过程中,法律漏洞凸显立法分散,且大多是号召性、倡导性的内容,具体的规范性内容欠缺,导致出现问题找不到相应的维权条款。同时现有的法律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而急需法律又没有及时制定出来,导致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大多还是依靠人们的道德和行政手段去规范,从而没有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而且目前的法律保护对象太狭窄,对于最需要保护、人口最多、处于最底层、也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农村劳动者的保护的法律屈指可数,现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针对的对象几乎都是城市人口。   法律操作性不强,实体性和程序性未并重。由于当前立法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方面存在立法粗糙,立法语句中法条性的内容较少,以至于缺乏程序性的保障,法律只有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真正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到侵害的相对人提供了救济和补偿机制,实实在在做到了限制和制约犯法违纪者的行为,才体现出立法的目的,不然仅是一种形式、一个摆设而已。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很多是暂时的权宜之计,没有建立长期有效的法律机制。   法律实施机制不足。得不到救济的权利不能称之为权利,法律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是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补救和恢复,没有权利救济的法律形同虚设,因此,加强弱势群体权利的司法保护和救济就异常重要。弱势群体本身就经济困难,所以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同时弱势群体在向司法机构、政府部门寻求保护时,行政不作为或者推诿、拖延的现象也时有存在。因此必须在法律实施机制方面对弱势群体给予帮助,如进行无偿法律援助等。   三、和谐社会构建下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路   弱势群体为了得到利益的表达和权利的诉求,近年来引发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这已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容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加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以人为本,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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