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跟计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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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跟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为在工商企业财务报农中确认、计量和披露金融工具制定原则。   范围   1.本准则应运用于所有企业中除以下之外的各项金融工具:   (1)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报表和在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在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核算的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中的权益;   (2)《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适用的租赁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出租人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的租赁应收款,应遵循本准则的终止确认规定(见第35至65段和第169段(7)),而且本准则应运用于嵌在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见第22至26段);   (3)《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适用的雇员福利计划下的雇主资产和负债;   (4)《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定义的保险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但本准则应运用于嵌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见第22至26段);   (5)报告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包括划为报告企业股东权益的期权、认股权证和其他金融工具(但是,这些金融工具的持有者应将本准则运用于这些金融工具);   (6)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款项时代行支付的金融担保合同,包括信用证(《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为确认和计量金融担保、保证义务和其他类似工具提供了指南)。但是,须按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信用等级、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进行支付的金融担保合同,应遵循本准则的规定。而且,本准则要求确认由于第35至65段设立的终止确认准则而发生或保留的金融担保。   (7)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合同(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第65至76段)   (8)要求根据气候、地理或其他实物变量进行支付的合同(见第2段),但本准则应运用于嵌在这类合同中的其他类型的衍生工具(见第22至26段)。   2.要求根据气候、地理或其他实物变量进行支付的合同、通常用作保单。(基于气候变量的合同有时称作天气衍生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金额根据企业遭受的损失计算。按本准则第1段(4),保险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排除在本准则范围之外。理事会认为,根据这类合同中的某些合同支付的款项与企业的损失不相关。尽管理事会考虑过将这类衍生工具纳入本准则范围,但还是认为,要给出能区分“保险型”和“衍生型”合同的可操作定义,需作进一步研究。   3.本准则不改变与下列各项有关的要求:   (1)母公司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一合并报表和在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29至31段的规定,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投资的核算;   (2)投资者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的投资》第12至15段的规定,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联营实体的投资的核算;   (3)合营者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在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35段和第42段的规定,在合营者或投资者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合营企业的投资的核算。   (4)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核算的雇员福利计划。   4.有时,企业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权益证券(称作“战略投资”),目的在于与被投资企业建立或保持长期经营关系。投资企业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的投资》,以确定因为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有重大影响而对这项投资运用权益法是否恰当,类似地,投资者应运用《国阿会计准则第31号—在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以确定对这项投资运用比例合并法或权益法是否恰当,如果权益法和比例合并法均不恰当,则企业应将本准则运用于这项战略投资。   5.本准则应运用于保险公司中除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按第1段(4)予以排除)以外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进行一项有关保险合同会计的项目。该项目将涉及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嵌在保险合同中的金融工具的指南,见第22至26段。   6.本准则应运用于允许合同各方用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商品合同。但具有以下特征的商品合同不包括在内:   (1)签订并继续满足企业预期购买、出售或使用要求;   (2)在其开始时被指定为了该目的(即购买、出售或使用);   (3)预期通过交割结算。   7.如果企业签订的实际上是按净额结算的抵销合同,则不能认为这些合同是为满足企业预期购买、出售或使用要求而签订的。   定义   引自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定义   8.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中规定的含义:   金融工具,指形成—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另—个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   (1)现金;   (2)从另—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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