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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策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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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策略研究
[摘 要]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加入WTO后如何确定产品创新的战略目标和策略,发挥核心产品的优势为客户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金融产品,从而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是一项重大课题。本文从混业经营制度下的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入手,分析了国内分业经营制度下,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存在不能有效利用各要素市场,不能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不足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目标路径和步骤;在混业经营制度下的产品创新战略定位选择;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策略,包括机制创新、队伍创新、平台创新和产品创新。
[关键词]混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产品创新,产品创新战略
加入WTO对我回金融业而言,是机遇更是挑战。巨大的冲击要求我们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与国际金融业的全面接轨,这就进一步要求我们必须清楚、正确地认识国际金融业发展历程和发展趋势。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29年之前的世界各国金融业大都实行混业经营;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末,以1933年美国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20世纪80年代,随着分业限制在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先后取消,以及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揭开了金融业又一次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篇章。如今,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全能化趋势日益增强和加快,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一大发展趋势。本文围绕混业经营制度下产品创新战略开展研究,对国内产品创新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国有商业银行实现混业经营的目标路径和步骤,并就混业经营制度下产品创新的战略定位、策略选择进行思考,以期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新的思路与启示。
一、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及其优势
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从宏观层面考察,属于金融制度范畴;从企业层面考察,属于组织经营方式。金融制度反映一国的法律制度规定,比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美国原来的分业监管制度。金融企业组织经营方式则可以分为四种形式:委托代理、战略联盟、金融集团和全能银行。比较这四种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委托代理是浅层次混业经营,而且有关监管规定没有认为是混业经营,目前是我国银行业最普遍的形式。战略联盟是合作方式的混业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经营主体保持了彼此独立。金融集团则是各类金融业务一体化的经营组织,“集团混业,法人分业,功能监管”是国际上发达国家发展的主要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也是值得借鉴的混业经营方式。这四种模式反映了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不同特点。依次经过了代理、联盟、全能银行和金融控股集团等发展阶段。目前,在四种模式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往往并不一定严格按照历史次序,而是有了后发优势的路径选择,更主要的决定因素在于法律和金融监管政策。
金融混业经营能得到迅速发展和认可,有着独特的内在动因。无论从企业追求利润的普遍性,还是金融业关注风险的行业特征看,混业经营模式是优于分业经营的。首先,混业经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在创建品牌、开发高度细化的产品、维护信息技术系统、进行资产管理以及建立分销网络时,通过组织机构整合业务结构创新,实现集约化经营,从而降低平均经营成本,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其次,混业经营产生范围经济效益。混业经营使金融机构可以进入更广泛的市场,接触更多的客户群体,并促使一些相关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成为可能。这些都使得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经营多种金融产品的成本小于分别经营每一种金融产品的成本,达到范围经济的效果。第三,混业经营产生协同效应,除了通过服务交叉实现管理协同效应外,还体现在通过现金流量的充分利用实现财务协同,提高资产回报率。如通过财务策划降低筹资成本,通过多元化形成投资组合分散风险,通过关联交易形成新的优惠税收构架等。
二、国内分业经营制度下产品创新的现状及原因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生产要素能够在行业间尽可能自由地流动。这样生产要素弃低利就高利,既提高了生产要素的效益,又缓解了经济中的瓶颈约束等。而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有可能加剧我国金融业的结构性矛盾。同时,按照WTO的协议,我国能够自主选择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但由于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是混业经营,它就有诸多绕过我国分业政策的应对措施。因此,国外金融机构在与国内分业经营机构的竞争中,具有极大的混业经营优势。
(一)分业经营制度下产品创新的现状
1.产品创新未有效利用各要素市场。从目前银行业创新产品来看,资产类方面逐步出现了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打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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