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羽田钢管公司与大连弘丰钢铁工贸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doc

大连羽田钢管公司与大连弘丰钢铁工贸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doc

  1.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大连羽田钢管公司与大连弘丰钢铁工贸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

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官房村。 法定代表人:野口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运国,男,汉族,1954年3月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华顺街109号7-1,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川,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泰华大厦B?座241?号。 法定代表人:杜丕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开国,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宗宝璋,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株式会社羽田パィプ 製造所)。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大田区北糀谷二丁目10番13号。 法定代表人:野口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银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街道龙王塘村。 法定代表人:赵百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臧洪宇,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江路122号2-5-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世忠,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羽田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丰公司)、一审第三人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以下简称羽田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王塘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2010)辽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雪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宋建立、成明珠参加的合议庭,后因工作原因依法变更为由审判员任雪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成明珠、麻锦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朱科担任记录。大连羽田公司和羽田制造所的法定代表人野口广,大连羽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运国、杨小川,弘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开国、宗宝璋,羽田制造所的委托代理人赵银伟,龙王塘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臧洪宇、王世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羽田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起诉称:2002年5月8日,羽田制造所以弘丰公司名义与龙王塘办事处签订了转让合同,同时,羽田制造所与弘丰公司签订了另一份转让合同。根据上述两份合同的约定,弘丰公司应当将涉案资产过户到羽田制造所设立的独资企业大连羽田公司名下。请求:1.?确认羽田制造所将其以弘丰公司名义与龙王塘办事处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大连羽田公司的行为有效。2.?确认龙王塘办事处下属原龙王塘特种轧钢厂厂区所属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仓库、变电所、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全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大连羽田公司。3.?判令弘丰公司协助将上述的2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13处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到大连羽田公司名下。 大连中院一审查明: 1. 2002?年5?月8?日同一天在同一场合,本案四方当事人分别签订了以下三份合同书:①羽田制造所与弘丰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A)。②由龙王塘办事处与弘丰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B)。③由当时尚是羽田制造所与中方合资成立的大连羽田公司与弘丰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转让合同》A?的主文全文如下:羽田制造所决定购买龙王塘办事处所属龙王塘特种轧钢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详见弘丰公司与龙王塘办事处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的转让资产),但由于羽田制造所尚未在中国注册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无法办理相关土地、房产手续,故以弘丰公司名义签订转让合同,该转让合同中弘丰公司的权利义务均由羽田制造所实际承担,弘丰公司如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应由羽田制造所予以赔偿。弘丰公司承诺转让资产所有权、处分权均归羽田制造所所有,弘丰公司取得土地使

文档评论(0)

beoes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