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规制理念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制度构建(孙 晋 王薇丹 武汉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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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规制理念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制度构建(孙 晋 王薇丹 武汉大学

PAGE PAGE 1 公开规制理念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制度构建 孙 晋 武汉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王薇丹 武汉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12-24 关键词: 资本市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保险监管/公开规制 内容提要: 我国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正在自2004年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运作坚冰融化之机面临较大冲击,混业经营已显端倪。这为我国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提出了紧迫的现实课题。面对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监管真空使得分业监管显得力不从心抑或成本加大。根据入世承诺,2006年底国内金融市场将彻底向外资开放。保险资金运作风险与保险市场竞争强度相伴与日俱增。本文立足这一现实国情,认为我国应当引入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的公开规制理念,建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各监管当局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尽量降低资金运行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制度安排及其监管真空出现的必然性 保险资金运用作为保险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资金融通功能的基本手段。借助资本市场平台,通过积极融入、全面参与、促进市场建设,谋求行业发展,是保险业选择进入资本市场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共同构成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可操作性制度安排。笔者将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作如下归纳: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两者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首先,保险公司通过以能否保证其出资的安全和资产的增值来对股票资产托管银行进行监督,甚至更换它们(如《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1];其次,托管银行和保险机构投资者各负其责,实现经营与保管相分离,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二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互相监督和制约,从而防止保险投资资金的风险。稳健经营的托管银行保证保险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引入独立第三方托管人制度也突出了托管人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监督职责。 我国金融业由于采取的是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即由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保险监管委员会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所以由于监管机构的功能不同,目标不同,因而权属也不同。监管机构在权责不清或者是权责不对称的情况出现下,在操作上就容易发生监管真空。前者主要出现在监管机构的管辖权没有明确界定的时候,后者则往往出现在一些可能对监管机构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的时候。主要表现为监管之间缺乏沟通与合作。因此监管真空的出现有其必然性。 二、保险资金入市监管真空形成的根源及公开监管理念的确立 (一)保险资金入市监管真空形成的制度根源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强制性制度变迁[2]的行动轨迹构成了改革进程的主流,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正是政府而不是市场本身,在转型期过程中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替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市场作为资本要素市场的组成部分,其演进与发展的进程本身也是构成中国经济转轨中制度变迁的重要一环,由此也决定了其发展进程中打上政府主导的烙印。笔者认为,保险市场“政府主导模式”的基本特征表现如下几方面: 1.政府意志决定保险市场的发展并左右监管行为取向   从保险市场的发展轨迹看,政府介入主要是根据特定时期经济工作整体部署的要求,而不是着眼于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运行效率。后者总是从属于前者,难以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尊重。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1985年由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角度明确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宽泛,从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借贷,无所不及,违背规律运用保险资金,造成相当部分的资金沉淀或损失。1995年《保险法》出台,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严格限制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由于政策限制,大量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保险资金约有50%以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方式存在。2002年10月28日为我国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新法将原来第104条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的规定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修改了原先的禁止性规定,为国务院今后适时规定新的资金运用形式扫清了部分法律障碍。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意见》提出要鼓励合规资金入市,支持保险资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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