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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7月修订)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
(2010年7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洽安管理处罚法》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银监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应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 、《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 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 、《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偶数年作为开展评估工作的起始年,奇数年的n 月30 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上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
第四条安全评估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监部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地银监局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各省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培训评估人员。
开展安全评估时,应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 人的单数。评估小组成员由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各省级金融安全防范专家库中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安全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营业场所安全;
(二)业务库安全;
(三)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
〔四)运钞安全;
(五)消防安全;
(六)计算机安全;
(七)枪支弹药安全;
(八)案件防范;
(九)安全保卫基础工作。
第六条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
(一)询问被评估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了解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二)查阅、复制、调取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实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实地查看测试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六)突击检查和抽查;
(七)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方法。
第七条安全评估以县级、地市级和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计分。对县级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估,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九项内容逐项评分,每大项中涉及多个机构的,应在对多个机构逐一打分的基础上取平均值作为最后得分。县级、地市级和省级被评估单位的评估分数计分方法为:下一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平均值的80 %加上本级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20 %之和。
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估分应取其下一级机构评估分的平均值。
第八条安全评估根据评估内容和标准打分,满分为100 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得分在95 分(含)以上的,列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累计得分在95 分至85 分(含)的,列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累计得分低于85 分的,列为安全防范不达标单位;其中累计得分低于80 分的,列为治安隐患单位。
第九条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前应当组成安全评估小组,组长由组织评估工作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指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开展安全评估时,评估人员应当按照《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 安全评估记分表》 。评估完毕,应当将《 安全评估记分表》 交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允许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做出说明;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评估人员应当在《 安全评估记分表》 上注明。
第十条安全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记录。必要时,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采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对被评估单位的安全防范情况打出相应的分值,出具评估报告,由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审核、确认后反馈被评估单位。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被评估单位的整体情况、评估分值、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由评估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条对被评估单位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制作《 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加盖印章后送达被评估单位,督促整改。被评估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治安隐患,在整改期间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
第十三条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公安机关、银监部门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的保卫干部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对安全评估不达标或被列为治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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