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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doc
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按时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8〕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第二条学校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困难补助、临时生活补贴、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并完善新生“绿色通道”制度。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解决生活费,以勤工助学、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渠道为主。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来校设立奖(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时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下简称“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为我校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校各种资助项目的组织评审及对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校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等具体资助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学校各项资助措施,指导和管理本二级学院资助工作。
第七条所有资助工作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财务处设立资助工作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章资助专项经费来源和用途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来源:
1.上级政府下拨的专项经费;
2.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事业性收入中按4-6%提取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
3.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的奖助资金。
第九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各项资助;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素质教育活动;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四章困难认定
第十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三档: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具体认定办法详见《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校政学工〔2017〕42号)。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经济困难生名单及档次,在二级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由各二级学院评议审查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章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我校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72号)和《滁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政学工〔2016〕66号)。
第十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二年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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