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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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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PAGE 4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住院保险金。
一次住院的住院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为九十日。如果被保险人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
二、重症监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严重住入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照实际住在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二倍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
一次住院的重症监护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为九十日。如果被保险人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
三、重大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接受了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重大手术之一,本公司按照五十日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但每种重大手术保险金只给付一次。
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重大手术是指:
1.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接受者的重要器官移植手术,重要器官是指心脏、肺、肝、肾脏及骨髓;
2.恶性肿瘤广泛根治性切除手术,不包括为治疗癌前病变、原位癌、皮肤癌、组织学描述为TNM分期T1N0M0
3.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不包括经导管进行的各种冠状动脉成形手术;
4.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5.开胸或剖腹主动脉移植或修补手术;
6.良性脑肿瘤颅骨切开肿瘤切除手术,不包括垂体肿瘤切除手术;
7.重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剖腹病灶切除手术或胰腺切除手术,不包括经腹腔镜进行的手术;
8.大面积严重烧伤:是指III度烧伤且面积20%的体表面积。
四、在给付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同时,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保险金等额减少。本附加合同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最高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总额达到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住入重症监护病房或接受重大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缺陷、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七、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
九、怀孕或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
十、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矫治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
十一、一般健康检查、疗养或静养、生活护理、康复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二、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后遗症的治疗;
十三、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正手术或整形手术;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占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占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五条 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一千五百。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住院保险金、重症监护保险金和重大手术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由本附加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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