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幻灯教学李文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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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幻灯教学李文湘

海上保险法 主讲人 李文湘 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系 第一部分 海上保险与海上货运的关系 1.有关海上货运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关于货物运输中风险划分的法律 2.海商被称为海上冒险活动,英文是Marine Adventure 3.货主需要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4.船东需要将船舶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5.海上保险与海上贸易、运输的关系密切,要学好海上保险法,需了解国际贸易法、海上货运法、海事法等。(德国保险人代为追偿案例:德国卖方出售一套成套机器设备给中国买方,约定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直到在买方的厂房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承运人运到后,卖方提货发现货损,退货。卖方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偿之后,向承运人索赔,遭拒。) 第二部分 海上保险原理 第一章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海商法216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MIA1906第一条:MARINE INSURANCE DEFINED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分析216条:第一,没有“海上”特色 第二,何谓“保险事故”?海商法2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06法第3条规定:Maritime perils means the perils consequent on, or incidental to, the navigation of the sea, that is to say, perils of the seas, fire, war, perils, pirates, rovers, thieves, captures, seizures, restraints, and detainments of princes and peoples, jettisons, barratry, and any other perils, either of the like kind or which may be designated by the policy. 第三,“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重复 新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海上风险活动的过程中因为承保风险造成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与赔偿的协议。 二、特征:限制性赔偿合同 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解除与转让 1.订立—— 海商法221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2.内容——海商法217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保险人名称;(二)被保险人名称;(三)保险标的;(四)保险价值;(五)保险金额;(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七)保险期间;(八)保险费。 保险标的——海商法218条: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保险价值——海商法219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货物的保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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