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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医疗安全意识防范医疗纠纷发生 哈尔滨市医学会 目录 第一部分 医疗事故 基本概念 医疗事故的基本概念 医疗事故的基本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基本要素:1.主体 2.行为的违法性 3.损害结果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失性 医疗事故的基本概念 医疗事故的等级,根据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划分为: 一级医疗事故:死亡、重度残疾的。(甲、乙等); 二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严重功能障碍(甲、乙、丙、丁等); 三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甲、乙、丙、丁、戊等); 四级医疗事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医疗事故的基本概念 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划分为: 完全责任; 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 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的基本概念 一过性器官组织功能损害如何评定 关于能否定性为医疗事故。 关于事故等级的评定。 关于禁忌证和适应证 决定实施治疗方案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安全系数,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伤害为前提。 对于属于禁忌证的操作和手术,一般应该禁止实施。 对可做可不做,以不做为好的操作和手术,理应采取更加谨慎负责的态度。即便不属于禁忌证,也要充分考虑有无适应证,以及对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否尽到充分的避免防范和救治义务。 一旦该手术给患者造成了更大的伤害,不能因为“无禁忌证”而免责。 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与医疗事故的关系 不能认为只要患方签字,医方就可以免除一切法律责任。 当手术中与原诊疗不符,需要调整手术方式或手术范围的,应重新履行告知并签字。否则认定为擅自更改手术方式或扩大手术范围。 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与医疗事故的关系 手术同意书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术式”的提法,一般不具有法律作用。 以医嘱的形式,需要患方以行动配合诊治的,要履行需要患方配合治疗的告知义务。 履行告知的基本要求:全面、客观、准确、易懂。 如何认定并发症的问题 并发症:由原发疾病发展、衍生而继发的 ---疾病并发症。 由诊治的外力原因所继发 ---医疗并发症。 并发症的特征:不确定性、可预见性、 相对可避免性。 涉及胎儿和新生儿死亡的鉴定 单纯的胎儿死亡,未给孕产妇造成其他损害的,被鉴定主体系孕产妇,为四级。 胎儿出生时存活,有呼吸心跳,视为新生儿死亡,被鉴定主体系新生儿,为一级甲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常见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 医疗事故的基本概念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 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将医疗纠纷的处理纳入了法律层面,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体现。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概念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告知义务 将告知义务提高至法律层面: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意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推定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免责条款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哈尔滨地区医疗安全状况 十年来哈尔滨地区医疗安全情况 200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接受医鉴委托1389例,实际受理鉴定993例,中止鉴定189例,终止鉴定96例,完成鉴定755例,构成医疗事故的375例。 第四部分 医疗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 从医疗过程看诊疗缺陷 1.误诊误治、漏诊漏治现象较为严重。 (1)医生过于自信,对疑似重大疾病没有确切的辅助检查支持,没有认真进行鉴别诊断,导致误诊误治。 (2)医生疏忽大意,不认真阅读影像资料,导致漏诊漏治。 (3)术中探查不仔细,导致漏诊漏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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