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争议案例汇编hn0w3sfk.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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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劳动关系争议案例 日期: 2008年1月3日 日期: 2008年1月10日 谁来揭开华南虎事件真相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以及诚信 回顾2007年,中国持续时间最长和最具轰动性的新闻,陕西“华南虎事件”可以排得上号了:陕西镇坪县当地农民周正龙,在10月3日国庆长假时期间,“冒死拍到野生华南虎”,照片多达71张;陕西省林业厅经“鉴定”认为照片是真的,照片中的野生华南虎也是真的。他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全世界公布了这一“喜讯”,并奖励了周正龙两万元人民币。但是紧跟着,这张照片被怀疑是大家怀疑系伪造,几个机构的鉴定结论也已断定虎照为伪造之作,老虎的原型其实是张年画,证据确凿,事实昭彰。 本来以为很快就会水落石出,参与其事的政府部门也会老实承认上当或者参与造假的实情,造假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失职者作出必要的道歉,故事也就宣告终结。但是,生活是最好的一出戏剧,这出戏并未谢幕,接下来的的发展极具中国特色。在央视新闻频道的调查节目中,我们看到的却是谎言的继续盛行和涉及到的政府机关的无耻嘴脸,甚至信誓旦旦。千万网民呼唤真相,要求政府给出确切的答案,等来的却是国家林业局的太极拳法:他们不会越位对虎照真伪作出鉴定,他们“相信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林业厅,会科学认真地对待公众的质疑”。这真是令人非常沮丧:站出来的权威没人相信,相信的权威却不愿意站出来。 其实,笔者关注“华南虎”事件的原因是:“华南虎”事件实质意义是折射我们的政府是否还有诚信,是否愿意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一点如同企业的HR都希望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都能如实叙述自己的教育经历和职业经历一样。 一、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HR关于企业劳动关系处理方面,欺诈这一概念往往表现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告知义务,如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书、虚构或者夸大职业经历等。 其法律后果可以概括为两方面: (一)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请注意,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区别用人单位欺诈与劳动者欺诈,也没有区分欺诈的程度。 (二)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欺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是劳动者存在欺诈,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建议,第二点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新亮点,企业应该注意善于应用这一条。 企业应该重视员工的入职登记表的填写和保存,尤其是教育背景和职业经历部分。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继续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入职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存在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不得约定 对于企业来说,已经开始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很大的一点就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中却取消了约定终止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这一点所反映的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趋势是尽量减少劳动合同终止的可能;二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法定终止的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其他五种情形。 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企业希望终止劳动关系,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想要与不太胜任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话,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需要支付补偿金,适用合同期满终止的条款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经济成本角度考虑已没有什么差别。相较之下,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剩余的优势只有手续简单、不容易引发劳动纠纷这两点了。 建议,从2008年开始,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之时就应该事先考虑将来的解聘成本,将经济补偿金作为正常的用工成本列入企业正常预算。面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强制性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和约定关于特定条件出现则合同终止的条款将归于无效的法律形式,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考虑适当将这些准备约定符合企业商业特点的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转换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类型,这样一来既能遵守新法规定又能确实适应企业的具体人力资源规划和商业运行需求。 最后提醒,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讨论意见稿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日期: 2008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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