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石油跟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定级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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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石油跟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定级实施细则

附件一 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定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检机构)质量检验水平的提高,规范企业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活动,提高企业满足用户质量需求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检机构定级是经综合评定后对企业质检机构质量检验能力的级别确定。 第三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企业质检机构的定级工作。 第四条 企业质检机构的定级由企业自愿申请,经质量安全环保部评审合格后,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颁发定级证书。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在地区或省、市设立若干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质检机构定级工作的受理和审核业务。分支机构应配备必需的办公资源和人力资源,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质量安全环保部考核合格并批准。 第六条 定级评审员由质量安全环保部统一培训考核聘任。评审员可由各地方石油和化工行业组织、石油和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分支机构推荐,或自行向质量安全环保部申请。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企业质检机构的所在单位应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第八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九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资源,以满足公正、科学、独立实施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质量安全环保部(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定级申请书》(一式二份),注明申请级别,并提供质量手册或相关文件、程序文件目录、必备资源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申请书)。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环保部(或其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文件资料审查的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在申请时向质量安全环保部(或其分支机构)交纳质检机构定级认定费2000元。 第五章 评审和发证 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环保部(或其分支机构)根据初评意见,组织有资格的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必要时)组成评审组于企业申请后30日内实施现场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组依据《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定级实施细则》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完成(含不合格验证)后7日内由评审组长将评审资料、评审报告报送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评审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向申请方颁发定级证书。 第六章 复查和换证 第十六条 企业质检机构定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半年之前企业质检机构应向质量安全环保部(或其分支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由质量安全环保部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给予换证。 第十七条 期满后未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质检机构获得定级证书后,应接受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质检机构在定级证书的有效期内,其所在企业的出厂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组织的产品监督抽查中不合格,或在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质检机构已不能满足本办法要求的,质量安全环保部可视情况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定级证书的处罚。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获得定级证书的企业,可将定级证书用于广告宣传、招投标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定级证书的企业,可将定级证书用于生产许可、质量评价、委托检验等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获得定级证书的企业在定级证书有效期内,有责任保持并改善其管理和检验水平。 第二十三条 获得定级证书的企业在其质检机构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油和化工企业以及为石油和化工企业提供产品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1日起实行,原《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 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定级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盖章) 申请级别: 申请日期: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l 概况 1.1 企业名称: 1.2 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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