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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注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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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注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HYPERLINK /brand/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无效吗?有这样的可能,当您的商标确实符合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个前提时,其他人就有权对此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到时候商标权就岌岌可危了。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及服务的来源,如果注册的商标长期不使用,不仅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也让需要的人无法使用这件商标。
如何理解“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连续三年是指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含三年),需要注意的是三年必须是持续状态,而非累计时间。关于连续三年的时间起算点,商标局的惯例是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根据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审查标准和实践,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注册商标人承担,因此注册商标人如无法提供自己或许可他人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收据以及广告宣传等形式中使用能够显示商标使用日期(使用日期在规定的三年之内)和商标标识的证据,则可以认定注册商标人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
HYPERLINK /871021417.html \t /_blank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对此作出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 HYPERLINK /brand/ 商标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而且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并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但该注册商标持有人在商标撤三答辩时需要提供使用证明材料。
那么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一定会失效吗?不一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事实不会直接导致商标权失效。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无效掉的必要条件是——有任何其他的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在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归于消灭。
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立法目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只有通过实际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才能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从而起到区分来源的功能。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和促使注册商标权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浪费,而非惩罚注册商标权人。因此,只要注册商标权人在撤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使用,即可认为构成了“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
二、“连续三年”的理解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对“连续三年”的起算点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目前的商标审理实践来看,一般以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主张(商标局实际受理日)的日期为起算点,向前推算三年。比如,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并由商标局在2015年6月1日受理,那么判断是否存不使用的时间界限是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只要不使用的状态持续三年以上就符合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商标使用的构成要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品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品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四、收集商标使用证据需要注意的几点
以上所述的对于商标使用的规定过于笼统,具体到实际应用中如何收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结合笔者的实际操作经验来看,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对使用主体的认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 HYPERLINK /brand/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由此看出,注册人自己或经授权的使用均为有效使用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2012)》第66条对商标使用主体以及商标许可也有释明,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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