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十章 职业培训法zfqd9fum.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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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十章 职业培训法zfqd9fum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十章 职业培训法 第十章 职业培训法 第一节 职业培训概述 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三节 职业技能鉴定 第一节 职业培训概述 一、职业培训的概念 二、职业培训立法的发展概况 三、职业培训立法的原则 四、职业培训的分类和管理 一、职业培训的概念 职业培训,又称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开发,是指根据社会职业的需求和劳动者从业的意愿及条件,按照一定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职业技能的教育训练活动。 (1)职业培训服从于社会职业的需求。 (2)职业培训是为了满足劳动者的从业意愿。 (3)职业培训应适应劳动者的从业条件。 (4)职业培训应符合职业标准化的要求。 二、职业培训立法的发展概况 我国的职业培训立法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2)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 三、职业培训立法的原则 (一)先培后用原则 先培后用,即先培训后就业或先培训后上岗,强调劳动力投入使用前必须先经过开发(培训)。 (二)培训费用合理分担原则培训费用合理分担,即职业培训应当有偿进行,培训费由国家依其职责和各方培训受益主体依其受益程度进行分担。 四、职业培训的分类和管理 分类: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再就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管理:我国的职业培训,由劳动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中,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是综合性、全面性的职业培训管理。 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一、学徒培训 二、学校正规培训 三、就业训练 四、职工培训 五、创业培训 一、学徒培训 学徒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生产劳动,使其掌握一定生产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形式。 (一)学徒培训法律关系的特征 (1)它是一种招工与传艺合二为一的法律关系。 (2)传艺和学艺的特定方式是由招收单位委托师傅负责指导,在生产实践中进行。 (3)建立学徒培训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受培者是否达到预期的培训要求,是决定其能否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二)学徒的招收 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应当坚持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其中的考核,应当在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前提下侧重文化考核。 学徒培训应当实行合同制度,即学徒应当分别同用人单位和师傅订立学徒培训合同和师徒合同。 (三)学习期限和培训目标 学徒的学习期限,应当根据各行业、各职业(工作)的技术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难易程度确定。一般为3年或2年,不得少于2年,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学徒的培训,应当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以培养初级技术工人为目标。 (四)考核和转正 对学徒学习成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学习考核和期满考核。 (五)学徒期间的待遇 学徒在学习期间,按月发给生活费,并享有劳动保护方面的基本待遇。 二、学校正规培训 学校正规培训是指由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等教学机构承担的职业培训。 (一)技工学校培训 (二)职业(技术)学校培训 (三)成人高等学校培训 三、就业训练 就业训练,是指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就业训练实体,对求职人员再就业和上岗前所进行的,以培训具有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劳动者为主的培训形式。 (一)就业训练实体的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法规和政策; (2)组织就业前训练、转业训练的教学和实习; (3)开展教学研究,编写教材和提高教学质量; (4)法定的其他职责。 (二)就业训练的类别 1、就业前训练 (1)劳动预备制培训。 (2)大学生就业前培训。 (3)特种岗位的上岗前培训。 2、再就业训练 再就业培训,也称转业培训,在我国目前主要是针对下岗或者失业人员所作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就业训练的对象 (1)初次求职人员、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2)需要提供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复转业军人等特殊群体人员; (3)其他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四)就业训练的法律关系 就业训练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培训法律关系和代培法律关系两种。 (五)就业训练的组织和管理 (六)就业训练的考核与发证 四、职工培训 职工培训,又称岗位培训、职工教育或在职培训,是对已经就业的劳动者按照岗位工作需要,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目标的定向教育和训练活动。 五、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开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 第三节 职业技能鉴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范围和体系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体制 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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