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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之家安置点四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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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之家安置点四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PAGE 14 - 凤凰之家安置点(四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凤凰之家安置点(四期)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方便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详细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项目概况 (一)征收项目名称 凤凰之家安置点(四期) (二)征收项目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概况 1.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2.被征收房屋基本概况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户数、建筑面积具体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1.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凤凰山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 二、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调查 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认定、处理及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认定和处理 1.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证照的建筑,是为合法建筑。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合法证照所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用途、成新结合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照的建筑,是为未登记建筑。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国土、住建、房屋征收、凤凰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进行联合认定、处理。 (1)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视具体情形,对其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房屋,可认定为“可以视为合法建筑的未登记建筑”;对其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外的房屋,可认定为“可以进行合法性补正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为上述两类结果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参照合法建筑补偿。 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可以视为合法建筑的未登记建筑”或“可以进行合法性补正的未登记建筑”不再享受“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优惠,并由国土、规划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2)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无违法建设记录、且不属临时建筑的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视具体情形,可认定为“可以参照合法建筑予以适当补偿的未登记建筑”。“适当补偿”剩余部分认定为“不予认定的未登记建筑”。 被征收人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不再享受前款规定的“可以参照合法建筑予以适当补偿的未登记建筑”优惠,一律按照“不予认定的未登记建筑”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适当补偿”的具体标准为: 被征收住宅房屋位于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对其建筑面积进行50%-80%折算,后参照合法建筑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位于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外,且不在他人或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对其建筑面积进行30%-50%折算,后参照合法建筑补偿。 但,上述两项“适当补偿”标准,进行折算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得超过144㎡,且房屋综合成新原则上砖混结构≤0.9,砖木和简易结构≤0.85。 “不予认定的未登记建筑”的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简易结构150-280元/㎡。 (3)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无违法建设记录、且不属临时建筑的非住宅房屋。按照不予认定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补偿。 (4)对在他人或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建筑。一律认定为“不予认定的未登记建筑”。 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非违法建筑,按照前款“不予认定的未登记建筑”的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3.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市规划局负责将经科室审核、分管领导确认并加盖公章的2001年版地形图和违法建设名单,提供给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市联合认证办和市征收办。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以保障公平、公正。 (三)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类房屋补偿规定。 被征收人经营房屋的确认以及享受经营补贴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市房屋征收联合认证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征收办、市场监管、税务及凤凰山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共同确定。 1.将住宅或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改变用途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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