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第二批费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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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第二批费改)

【政策、概念】 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以动态监管为重点,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改革后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如何更好地发挥“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作用? 答:一是有助于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对不同风险的车主厘定不同的费率,引导车主安全驾驶,形成安全文明驾驶的习惯和氛围,降低出险率,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二是有助于提升汽车安全性水平。对不同安全等级的汽车厘定不同的费率,促使汽车厂家不断提升车辆的安全性。三是有助于提升汽车易维修性。保险公司是汽车维修市场最大最稳定的需求方,可以利用其在规模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制定汽车售后市场相关行业标准。比如对不同“零整比”的汽车厘定不同的费率,推动汽车厂家不断降低零配件价格,提高汽车的易维修性。四是有助于引导理性汽车消费。保险公司通过对车型风险安全分级及与之相匹配的保险费率厘定,为消费者选购汽车提供参考;通过提高汽车配件价格信息透明度,促使汽车零配件价格理性回归,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地区有哪些?什么时间开始试点? 答:第一批试点地区有黑龙江、山东、陕西、广西、重庆、青岛。2015年6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 第二批试点——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地区已上线。 第三批试点:——剩下14个省2016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行业示范条款有哪四种? 答: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行业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一是扩大责任提升保障,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5条责任免除事项;二是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三是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四是险种整合体系清晰,原有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保留10个,新增1个。 示范条款如何解决了“高保低赔”问题? 答:示范条款改变了以往按照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修改为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赔偿处理中不再约定全损按照出险时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时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则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但不能超过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约定,而明确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收费,而发生损失时无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高只能赔付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所谓“高保低赔”的问题。 示范条款如何解决了“无责不赔”问题? 答:示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由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索赔、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指,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应由责任方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直接向承保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这三种索赔方式依次递进,保证受害方及时、方便、全面获得赔偿。同时,将车损险条款中易引起歧义、影响“代位求偿”实施的“按责赔付”表述删除,保证了条款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使行业和消费者共同走出了“无责不赔”的困境。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包括哪些主险? 答: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包括哪些附加险? 答: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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